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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三类项目的转贷,由借款人推荐转贷银行,省财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转贷银行接到财政部书面通知后,对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决定是否转贷。转贷银行同意转贷的可在贷款国批准项目后,与借款单位签订转贷协议,并报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对转贷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工作进度,结合省财政部门、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和(或者)债务人的意见,及时做好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贷款协议应当与政府协议内容相符,贷款协议金额不得超出备选项目清单中确定的贷款金额。转贷协议不得与贷款协议内容相抵触,并应当符合财政部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转贷银行应当严格审核提款和支付等有关单据,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并及时将项目贷款提取、支付情况书面通知财政部、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州(市)财政部门。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停止提款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 转贷银行应当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做好金融服务、转贷项目的贷前评估、贷中检查、贷后跟踪和管理工作,定期了解并及时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项目进展情况、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严格把关,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转贷银行应当按季度向省财政部门提交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州(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采 购

  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开展具体采购工作。当债务人为各州(市)财政部门时,可委托项目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明确各方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委托代理协议应当经州(市)财政部门认可。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贷款方规定、贷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提出的采购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和诚信原则,共同开展采购工作,杜绝违规操作,确保所有采购支付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条 采购内容应当与有关部门批复一致,合同签署后,需要变更或者调整采购内容的(如数量、型号、规格、价格等),项目单位应当在符合招投标法和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采购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改变采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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