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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列入财政部备选清单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备选清单的项目通知州(市)财政部门或者省级项目单位,并督促和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国内审批手续;

  (二)省财政部门直接或者授权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组织、指导、监督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工作应当在财政部备选清单印发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组织确定代理机构的,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报告,再由省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列入财政部备选清单后18个月内签署采购合同。对于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有效期内签署合同的项目,应当提前通过当地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由省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告。除因贷款方工作程序导致的延误外,逾期未签署合同的项目将被取消,被取消的项目如再申请贷款,应当视同新项目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进入正式申报程序后,项目单位或者州(市)不得随意或者无故撤销。对无正当理由撤销项目的,省财政部门将在2年内不予受理该项目单位或者州(市)申报的贷款、赠款项目。

第四章 转贷

  第二十条 贷款的转贷业务,由财政部认可的转贷银行承办,转贷银行的选择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一类项目的转贷,由省财政部门通过评估选定转贷银行后向财政部推荐,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转贷。

  在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财政部与转贷银行签署财务代理委托协议后,转贷银行代表财政部与省财政部门签订项目的转贷协议,省财政部门再与省级有关部门、州(市)政府签订再转贷协议。

  转贷银行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得改变贷款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二类项目的转贷,由省财政部门通过评估选定转贷银行后向财政部推荐,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转贷,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提交的《还款再保证书》,向转贷银行出具《还款保证书》。

  在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转贷银行与借款人签订项目转贷协议,并同时报省财政部门和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备案。

  转贷银行原则上不对二类项目进行评估,但可书面征求省财政部门意见,并由省财政部门商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一致同意后,根据项目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投资回收期,适当缩短贷款的偿还期限。

  省级项目单位和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文件确认转贷条件并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再以书面形式向转贷银行确认转贷条件,同时转贷银行、借款人和省财政部门签署担保协议后,《还款保证书》方能正式生效。

  转贷协议生效后,对涉及省财政部门或者州(市)财政部门(担保人)责任和义务的条款,转贷银行与借款人不得随意修改;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当先征得项目州(市)财政部门同意并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部门,在省财政部门向转贷银行出具书面同意的意见后,修改内容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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