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担保和转赠,并签订转贷、担保和转赠等法律文件,按照项目不同类别对项目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绩效评价、风险评估、监测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加强对本省贷款、赠款项目的政策指导、培训、协调与监督;
(七)全面掌握本省贷款、赠款情况,定期分析全省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及贷款项目的债务情况,并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州(市)财政部门是本州(市)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州(市)贷款、赠款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会同本州(市)有关部门拟定贷款规划;
(三)负责受理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有关部门提交的贷款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将评审通过的贷款项目申请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内配套资金;
(四)按照省财政部门的委托,组织或者监督指导选择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
(五)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并签订转贷、转赠等法律文件,按照项目不同类别对项目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绩效评价、监测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加强对本州(市)贷款、赠款项目的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
(七)全面掌握本州(市)贷款、赠款情况,定期分析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及贷款项目的债务情况,并及时报送省财政部门;
(八)对项目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培训,提高其项目实施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转贷、转赠给省级有关部门或者州(市)政府的跨州(市)联合执行的打捆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应当确定省级项目执行机构或者项目协调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负责按照确定的计划实施项目,保证项目实施进度与计划一致,保证项目实施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外方评估内容一致,保证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三)统计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向省财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办理项目贷款提款报账和资金拨付等事务,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和贷款债务统计表;
(五)负责将项目执行机构的经费开支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六)负责做好项目完工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七)负责与外方接洽,组织接待外方专家评估、考察团。
第九条 对州(市)政府承担债务的贷款项目或者接受赠款的项目,州(市)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项目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贷款信息,按照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如实体现自身的财务状况与项目实施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