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筹借使用的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是本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贷款、赠款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筹措,规模适度,投向合理,效益优先,分类管理,按期偿还。
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五条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贷款项目分为三类:
一类项目是指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
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贷款、赠款统一归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贷款、赠款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拟定贷款规划,研究出台还贷和配套政策,加大对财力困难州(市)重点贷款项目的扶持力度;
(三)负责组织评审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一、二类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财政部申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省级国内配套资金,督促下级财政部门落实本地区国内配套资金;
(四)按照财政部的安排,参与项目磋商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