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工作,保证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债务,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38 号 )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2008〕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以下简称贷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外国政府贷款中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贷款。
(二)一类项目是指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者省直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
(三)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各州(市)、县(市、区)或者省直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贷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还贷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设立并管理本地区贷款的还贷准备金。
第四条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 政府、北欧投资银行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第五条 还贷准备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确保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还贷准备金可以包括以下资金来源 :
(一) 财政预算资金;
(二) 提前回收的贷款资金;
(三) 转贷利差收入;
(四) 专用账户利息收入;
(五) 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