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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起薪时间

  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单位,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受聘人员,自2008年11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2009年11月底前未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单位,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受聘人员,自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岗位设置完成后,受聘人员若再发生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则自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三)受聘人员工资待遇

  厅属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束后,受聘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若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若原薪级工资已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则薪级工资不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厅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执行主要任职岗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在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时,执行的工资序列不变。

  (五)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六)部分退休人员待遇

  厅属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至实施岗位管理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2005年实施聘用制改革至2006年7月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岗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调整退休待遇,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原聘岗位层级的等级内调整;管理人员可在原职务的上一等级调整;工勤技能人员可在原技术等级的上一等级调整(需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九、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事关事业单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事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事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工作部门和厅属各事业单位一定要切实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实施工作。厅党组负责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审定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厅人事处负责审核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做好政策咨询、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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