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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岗位聘用及聘用合同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时,应按照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按现聘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一并组织岗位等级晋升或转岗聘用。

  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未晋升本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可直接对应到岗位类别相应等级,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变更;

  2.对晋升岗位层级或本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按照规定程序和聘用条件进行竞争上岗,变更原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3.对转换岗位类别的,按照规定程序和聘用条件竞争上岗,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三)管理岗位聘用管理

  1.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厅党组聘用。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时,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现任职务进入相应的领导管理岗位及等级,不另行文。今后,厅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岗位或组织重新聘用。

  2.厅属事业单位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由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数额、确定拟聘人选,由厅党组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3.厅属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由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

  1.厅属事业单位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由厅党组统一管理。其中,二级岗位由省人社厅实行条件、程序、总量控制,岗位核定及聘用由省人社厅统一管理;三级、四级岗位,由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数额、确定推荐人选,由厅党组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2.厅属事业单位五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由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五)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管理

  1.厅属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省人社厅实行总量控制,岗位核定及聘用由省人社厅统一管理。

  2.厅属事业单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由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六)同时在两类岗位聘用管理

  1.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因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领导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兼任岗位的聘用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的工作任务,同时须占用本单位两类岗位的相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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