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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管理岗位及等级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单位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2.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厅属处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自五级开始设置。其中,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详见附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及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为省人社厅统一管理的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详见附件)

  (三)工勤技能岗位及等级

  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为一级、技师对应为二级、高级工对应为三级、中级工对应为四级、初级工对应为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详见附件)

  (四)特设岗位及等级

  1.事业单位因工作急需或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作为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四、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及岗位结构

  厅属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时,要紧密结合本单位人员现状及今后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科学合理地界定三种类别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确保单位正式在册职工有岗可聘,待遇不降低。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型、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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