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内容: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考核主导产业优势、支持重点环节、保障措施与机制创新、实施方案内容以及方案报送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考核县级财政部门整合相关资金的渠道、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及项目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政策宣传、信息报送以及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等。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并按相应程序分级实施。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二)制定绩效考评办法;
(三)对市级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考评;
(四)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对市级财政部门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考评工作;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三)指导和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考评自评工作;
(四)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等相关信息;
(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市、县(市、区)绩效考评自评报告;
(六)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 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周期,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对管理使用上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情况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各市财政部门结合所属县(市、区)报送的自评报告对其进行考评,并形成本市自评报告(附项目所在县自评报告),于每年2月10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