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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领购票据

  由于更换后的信息系统对电子票号的监管,执收单位需要重新领购部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量依本单位业务量而定),并由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在更换后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票据号段授权。对于执收单位以前剩余尚未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可在整理票据号段后,向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在更换后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票据号段授权,以节约票据成本。

  (五)撤销原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对于在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实施前设立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待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完善稳定后,由执收单位将原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余款按原规程上缴完毕后,填写《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销户审批表》(一式四份),销户原因填写:“因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取消本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特申请销户”,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向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申请撤销该账户。如账户有计付利息,开户银行应按照季度结息后的方式,直接将该利息上划至归集行的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请执收单位在销户后,将销户回执复印件(一份)报省财政厅备案。

  如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国库处(收付中心)联系。

  联系人:姚大伟

  电话:024-22835778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销户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公章)
执收单位(公章)
  
执收单位名称 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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