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的存在,给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带来了风险,留下了隐患。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真正认识到深化改革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作用,真正树立起科学化、精细化的财政管理理念,坚持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是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省政府相关文件管理要求,以资金安全检查为契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1.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安全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职责;要将内部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化,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区)、乡镇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建立定期检查和考评通报制度,指导和推动县(区)、乡镇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2.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市级要尽快将所有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改革范围,实现国家所要求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县(区)级要对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改革步伐,规范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二是要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按照国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等相关主体的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纠正不规范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三是要合理确定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执行机构业务职责,理顺业务分工,建立严密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四是要建立健全财政动态监控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辽财库〔2009〕480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财政动态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监控机制的威慑作用,预防和纠正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过程中的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健全财政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3.严格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一是要着力规范财政专户设置。严格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凡是开设财政专户的,必须经过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批准;凡是涉及财政资金专户开设、变更、撤销等事项的文件,必须事先征求财政国库部门意见,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开设财政专户;已经开设的要按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一律撤销,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二是要严格落实财政专户统一归口管理要求。尽快将所有财政专户归口到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尚未归口管理的地区,财政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国库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及时办理专户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