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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企业选择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告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企业选择经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告
(长食药监发[2010]31号)


  为认真做好创建文明城市的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服务行为,保护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的通知》(长政发[2010]4号)精神,现就我市餐饮服务企业选择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必须是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合法建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经营场所房屋的合法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合法房屋购买合同)。所有没有合法证明文件的房屋不得作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1、新申请开办餐饮服务的,必须提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合法证明文件;

  2、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办理延续或变更的,申报者必须提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合法证明文件;

  3、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请在三个月内将经营场所房屋产权合法证明文件提交给原许可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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