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一是严格机动车生产和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按照《
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要求,认真落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护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主城区新增的出租车、公交车一律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二是执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要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主城区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可以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也可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具体检测方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治理,复检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三是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落实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和“黄标车”限行规定,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对机动车实行分类标识管理。未取得环保标识的车辆不允许年审和上路行驶,禁止排放黑烟的机动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速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和“黄标车淘汰”进程,对车用汽油、柴油、天然气供应单位的油(气)质量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油(气),逐步开展加油站及油库的燃油挥发污染防治工作。市城乡建委、市交委等要加快“畅通重庆”建设,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居民绿色出行方式,2012年主城区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轨道交通线要达到4条。
(四)整治餐饮油烟及其他废气污染。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污染扰民油烟及废气整治工作。一是杜绝餐饮油烟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禁止在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二是禁止露天焚烧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露天焚烧沥青、秸秆、电线、油毡、皮革、橡胶、塑料、垃圾、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废弃物。三是推广绿色焚烧。在主城区销毁行政罚没物资时,能够不焚烧处置的尽量不采用焚烧方式处置;提倡绿色焚烧方式,尽可能在环保型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焚烧炉集中焚烧。四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油化工、制鞋、印刷、电子、皮革服装翻新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作业,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
(五)抓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