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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澳援助项目管理,明晰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委办〔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港澳援助项目行政过错行为是指项目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对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建设进度、社会影响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特区援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办函〔201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09〕62号)确定的职责分工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港澳援助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市、县区相关部门,港澳援助项目受援单位)、雅投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一) 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逾期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评、安评、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建等审批手续的;

  (二) 因工作不力造成建设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如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不能按期完成,红线与实际不符,供水供电不能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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