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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32.将《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第
一条
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33.将《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
一条
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34.删去《
重庆市中医条例
》第
三十七条
中的“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
》”。
(三)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其他法规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35.删去《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
十一条
中的“按照《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
36.将《
重庆市旅游条例
》第
十八条
中的“《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修改为“《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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