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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32.将《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3.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删去《重庆市中医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

  (三)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其他法规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35.删去《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一条中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36.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十八条中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改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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