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三、
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法律、其他法规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
15.《
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第
三十八条
16.《
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第
三十二条
17.《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
五十八条
18.《
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第
十五条
19.《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
二十三条
20.《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
三十四条
21.《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
》第
十九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