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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交流合作的通知

  三.开展专项课题调研

  三方可就保险诉讼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问题联合开展相关专题调研,对一些能够达成一致看法的普遍性、规律性和原则性问题,尝试单独或联合出台指导性意见等,便于在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使用。

  四.建立联合调解机制

  三方建立保险诉讼案件联合调解机制。保监局专业人士和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可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请,参与案件的调解,并根据人民法院的需要,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对于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形成的调解意见,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审查调解意见自愿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五.建立案件办理协助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协助调查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诉讼案件过程中,可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向保监局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协查函,提出协查要求。收函的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有义务、有责任做好协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协查工作,及时回函。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协查工作的,承办协查的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应主动向发函人民法院书面或电话说明情况。

  二是建立案件协助送达制度。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情况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与保险公司联系后,以传真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保险公司在收到传真件后应及时签收并交还送达回证。人民法院应在收到送达回证后三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补送给保险公司。

  三方将积极开展各项合作交流活动,引导行业妥善处理保险诉讼案件,维护保险业安全、稳定发展,并根据合作交流的进展情况,逐步完善交流合作工作机制,不断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本备忘录内容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备忘录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签字日期:

                                           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签字日期: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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