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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

  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共计30分,达到考核指标分值60%以上的(含60%)为达标,低于60%的视为不能达标。

  (四)《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任务。

  落实《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责任单位要把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亚运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凡列入《实施方案》的任务,必须保证完成,其中任何一项未完成的,视为不达标。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自查,于2010年7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至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2011年1月10日前报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至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0年7月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半年核查,对未能按期实施的,由市监察部门予以通报。

  (三)市环境保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3月前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的“十一五”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工作由该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并报市政府。

  四、奖惩措施

  (一)惩罚措施。

  对考核结果未能达标的区、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暂停该区、经济功能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级授予的荣誉称号;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奖。

  对考核结果未能达标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奖励措施。

  由市财政安排考核所需资金,对通过达标考核的责任单位,予以一定的奖励金;对被评为优秀的责任人,予以适当奖励。

  对通过达标考核的区、经济功能区,各给予奖金20万元;在考核达标的基础上,每完成一项重点工程建设,另增加奖金2万元,对每个区、经济功能区增加的奖金总额上限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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