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4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珠海市“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一五”期间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省政府为此对地方政府进行年度考核。为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减排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根据《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珠府办〔2009〕1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广州亚运会召开前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的实施方案》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作为对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签订的《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由减排目标、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三大体系建设、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四个方面组成,共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根据《关于修订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通知》(珠府函〔2008〕284)要求,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考核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十一五”减排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该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共计40分,两项指标均要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其中一项未完成将视为未完成任务,不能通过减排达标考核。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工程。
根据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相关责任单位签订的责任书,明确各项减排重点工程。该指标共计30分,达到考核指标分值60%以上(含60%)的为达标,低于60%的视为不能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