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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来人口购房若干意见的通知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城市范围包括辽宁省内14个城市。其他城市,待本市与其签订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协议后施行。
  凡外地在营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的,均可办理公积金购房贷款。
  2.凡符合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外地来营购房人员,均可在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商品房市区30万元,大石桥市、盖州市25万元,二手房1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30年。贷款人的最高贷款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
  3.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按贷款年限实行分段收取。具体为:1-5年收取贷款额的5‰,6-10年收取贷款额的6‰,11-20年收取贷款额的7‰,21-30年收取贷款额的8‰。
  4.外地人在营购房需在我市办理贷款手续的,可享受个人贷款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三)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凡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认定成交的商品房(含二手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收住宅房屋登记费、非住宅房屋登记费、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非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四)享受养老、医疗政策
  1.外地在营购房人员已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包括退休人员),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外地来营购房人员按照购房入户政策取得营口市常住户口(含配偶、子女)的,可凭有效证件按我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营口地区已参保城镇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3.辽宁省内来营购房并取得营口市常住户口的未退休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按省、市现行政策规定,可办理职工医保接续手续。外地来营购房人员取得营口市常住户口(含配偶、子女),符合营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我市参保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安排子女就学政策
  外地在营购房人员子女在本地就学与本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在义务教育阶段,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簿》,按房屋所在学区就近入学。在普通高中就读的,户口迁入后可按规定安排到相应层次的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六)实施就业扶持政策
  1.外地在营购房人员取得营口城镇户口后,尚未就业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失业登记证》,享受营口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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