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十三)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投标重大偏差:
(一)投标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履约担保、违约赔偿、变更工程结算等的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不能证明其未以低于生产成本投标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为发生重大偏差的,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经补正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属于投标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第三十一条 投标被依法否定,或者投标文件被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作详细评审。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规则所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有条件的,评委应当隔离评标。
汇总分项量化结果,一般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以平均得分计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评标监督过程中发现评委主观倾向明显,打分畸高畸低与其他评分结果存在明显偏差的,应当要求其向评标委员会说明理由,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评标委员会表决后,可以剔除偏差最大的2个评分后,求取平均值。
第三十四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筑工程,或者依法单独发包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单独设计的工艺性较强的专业工程,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简化评标、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