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以两种以上文字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允许使用两种以上文字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当指定一种文字为权威解释文字;未指定的以中文为准。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除外。
投标人不接受按照前款规则认定的投标价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条件和要求;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
第二十七条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三)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四)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五)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量的;
(六)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作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七)投标的施工、装修、附属材料设备采购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十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