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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评标活动,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及其附属材料、设备的采购。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 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统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招标文件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六条 招标投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放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是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填报价格,其清单报价应当是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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