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保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保障其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按照《
公务员法》的规定,解决好县级以上(含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问题。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市财政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县(市)区也要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六)加大金融政策扶持。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供销社及其企业申办“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