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项整顿治理的工作步骤
(一)2009年9月-2009年12月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确定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矿山名单,并将排查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
(二)2010年1月-2010年12月底,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具备资源整合或提升生产能力的矿山,企业提出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再严格按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必须关闭到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三)2011年1月-2011年12月底,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不合格的由县级政府实施关闭,对资源整合或提升生产能力的矿山,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重新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专项整顿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市政府已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将整顿治理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山,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联合执法,合力监管。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的机制。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督促各地及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认定矿山从业人员资格,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市经委负责依法履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定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工艺设备、生产技术。
市国土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