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滁政办〔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文件规定,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审批制度。为切实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开局好、起步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金融办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和变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凡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已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地区,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并以公函形式告知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股东资格、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要求,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于辖内拟筹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要求、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职资格、内控和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等,要作为把关的重点予以审理。
二、认真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
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0〕90号)中有关申报材料目录和审核要点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申报材料文本齐全,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高管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等。对于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督导申请人依规整改,消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三、着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管理和风险防范。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工作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健全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要报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