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书写材料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字迹材料,字体整齐、清晰;
(三)签字手续完备;
(四)立卷的案件材料无金属物;
(五)对破损、无装订边或纸张页面过大的文件材料,进行修裱、折叠或者复制;
(六)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
(七)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展开平放,保留邮票。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排列顺序,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案件办理进程自然顺序排列;
(二)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
(三)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本在前、附件在后。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正、副卷一案一卷。材料过多时可一卷数册。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采用软卷皮装订后装盒保管(案卷封面式样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案件的声像材料应编制说明,并另行保管。编制的说明,应注明声像材料的种类、数量、主要内容、档号等,归入同案案卷。
另行保管的声像材料档案每盘应附有标签,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承办人、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档号、密级、保管期限等。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实物材料能立卷的,随卷归档。不能立卷的,作为实物档案另行保管,并应拍摄照片、编制说明,注明实物材料种类、数量、主要内容、档号等,归入同案案卷。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每册从“1”开始,分册之间不连续编页号。正面编在右上角,反面编在左上角,无字页面不编号。声像材料在声像盒的脊背处逐件编号。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每个案件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分为永久、定期两种。
根据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性质、类型、特点,凡具有长远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划为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为10年(具体保管期限划分标准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