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四)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五)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六)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七)行政复议告知书;
(八)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九)调查笔录或者调查取证材料;
(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十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十二)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十三)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十四)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十五)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十七)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八)行政复议调解书;
(十九)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二十)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十一)行政复议意见书;
(二十二)行政复议建议书;
(二十三)行政处分建议书;
(二十四)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二十五)送达回证;
(二十六)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二十七)需要立卷归档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七条 下列材料应归入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副卷:
(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材料;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意见书等的拟定稿;
(三)请示报告及其批复;
(四)内部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五) 结案报告;
(六) 不宜对外公开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注意收集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发现归档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印法律文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