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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四)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五)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六)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七)行政复议告知书;

  (八)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九)调查笔录或者调查取证材料;

  (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十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十二)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十三)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

  (十四)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十五)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十七)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十八)行政复议调解书;

  (十九)行政复议和解协议;

  (二十)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十一)行政复议意见书;

  (二十二)行政复议建议书;

  (二十三)行政处分建议书;

  (二十四)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二十五)送达回证;

  (二十六)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二十七)需要立卷归档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七条 下列材料应归入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副卷:

  (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材料;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通知书、意见书等的拟定稿;

  (三)请示报告及其批复;

  (四)内部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

  (五) 结案报告;

  (六) 不宜对外公开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注意收集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发现归档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印法律文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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