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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捐资助残制度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捐资助残制度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284号)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捐资助残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中卫市捐资助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残疾人事业投入机制,着力解决残疾人群体的特殊困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卫党发[2008]49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卫市辖区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区属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持有残疾人证、伤残军人证者除外)。

  倡导和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民自愿捐助。

  第三条 捐资标准。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年100元;

  (二)其他干部职工每人每年50元;

  (三)各类企业职工每人每年20元。

  第四条 捐资时间为每年5月30日前。

  第五条 收缴方式。

  (一)捐资由各部门、单位统一收集,沙坡头区范围交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中宁、海原范围分别交当地县残疾人联合会。

  所收集的捐资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将本单位干部、职工捐资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布。

  市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将社会各单位捐资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财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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