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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大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同政发〔2004〕10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了企业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由于当前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弱,2009年出现基金收不抵支,有风险逐步增大的趋势,制约着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晋政办函〔2009〕184号《关于加快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条例》、《办法》及《试行办法》规定,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2010年底在我市建立起保障能力较强、制度体系相对完善、工作程序相对规范、管理服务相对优化和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继续坚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统一”,即统一参加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预决算和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工伤保险基金由市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全市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要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责任,严格预算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市对各县(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2010年各县区的支出预算按收入预算的150%-300%支出。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和格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对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和市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县(区)未完成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包括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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