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没有经监管部门审查和核准的;
(三)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的资金以外的资金或从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的;
(四)没有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的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500万的;
(五)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转让,或其他股东2年内转让的;
(六)贷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低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0.9倍的;
(七)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跨区域经营业务;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业务的;
(八)没有健全贷款风险管理体系、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的;
(九)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的;
(十)没有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的;
(十一)没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没有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的;
(十二)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没有执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没有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没有报送市金融局的;
(十三)从事信贷业务没有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 〔2008〕28号)、《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的;
(十四)没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没有按要求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的;
(十五)没有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没有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