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相关报表资料进行分析,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评级并上报省金融办;
(四)督促镇(区)政府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 镇(区)政府工作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监管力量,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建立健全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三)落实每季不少于一次的合规检查;
(四)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检查报告报送市金融局。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报送指定的相关报表和资料,抄送中山银监分局,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九条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可采取减少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责令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合规检查中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融、工商、税务、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一)没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