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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1.坚持以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
  2.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现代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3.制定完善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学校师生安全。
  4.加强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构建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教育体系。
  5.建立健全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增加督导工作投入,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切实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为推动基础教育科学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六)教育改革与发展
  1.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2.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步伐。
  3.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学,加快学前教育发展进程。
  4.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效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三、创新机制,科学评估
  (一)督导评估程序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由省政府负责,每五年对全省各县区进行一轮督导评估。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负责所属县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每两年进行一轮。各县区政府对教育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
  1.县区级自查自评。县区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以及年度工作目标,按照省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甘肃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报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2.市级督导评估。市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评审县级自评报告,对未按要求进行自评的县区,督促其重新组织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督学和市级有关部门采取县级申请或市级确定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全市50%的县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综合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及省教育督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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