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 〕12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的通知》(甘政教督办〔2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县区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教育督导是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我国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管理县域内学前教育普及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通高中优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重要责任。开展县级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是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县级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是新时期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当前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强化教育监督机制的现实需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县级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县级政府有效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督促政府行为全面到位,落实“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承担职责,为提高县域内学校的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发挥监督、促进和推动作用。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
  按照《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及《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规定,对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从6个方面、24项主要内容实施评估。
  (一)领导职责落实
  1.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编制本县区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师资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履行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拔付教育经费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