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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违规建设且未处罚的,由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时接受处理后,房产部门按第二、三款办理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其在市内投资的其它项目一律停办审批手续;在停止审批其涉及的项目手续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证照、资质等在年审中不予受理、审核,直至注销其开发资质;同时对企业法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中,在媒体公开进行曝光。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规划审批,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对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超标部分按购房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持缴税凭证,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三)对单位自建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规划审批,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入住满一年的(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单位在划拨土地上自建的存量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上市转让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代收成交价1%(买受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对房改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它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内容向指挥部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注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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