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2月28日)。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3日前向市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市政府将组成调研督导组,对各县区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市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情况。
三、进一步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有关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担保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效率。要努力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逐步提高行业竞争能力。市里重点扶持培育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各县区重点培育1-2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努力建立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四、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组织领导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领导工作机制。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由市政府分管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总召集人,市金融办主任、东营银监分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和各县区金融办。注册地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别由东营区政府和河口区政府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与各县区监管部门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级金融办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