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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优化创业环境,改善服务水平

  (二十七)改善行政管理。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各级工商部门实施“大学生创业零首付”服务措施,在注册大厅开辟大学生创业咨询热线和“绿色通道”,为大学生“零首付”创业和设立公司、个体户提供跨前指导服务、高效受理服务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为其出谋划策,积极协助破解场地等创业瓶颈难题,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业效能,优化创业环境。(责任部门: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市法制办、纠风办、减负办、工商局)

  (二十八)搭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起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开通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发布国家、省和市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并鼓励和引入民间和社会力量组织专门的创业指导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投资、财会等专业服务。(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

  (二十九)完善创业市场导向信息发布机制。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进一步细化对产业和主要行业的分类指导,修订发布《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适时开展市民创业状况调查,公布本市创业状况和创业市场动态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制作一套创业办事规范流程和创业者指导手册,向创业者免费发放,并通过互联网,方便创业者查询。(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工商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

  (三十)扶持发展创业指导志愿团队和创业者行业自律组织。积极组建和扩大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职业咨询师、行业专家等组成的公益性创业指导志愿团队,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指导和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信息发布、自律协调、指导维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支持创业者积极参加各自行业的行业组织,以取得帮助和指导。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残疾人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品牌培育。(责任部门:市文明办、劳动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财政、人民银行、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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