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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三)广泛利用社会资金促进创业。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研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加强对各部门出台的融资扶持政策的整合与衔接,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创业扶持资金的作用,建立起覆盖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创业融资扶持链。在创业筹备阶段,加大“种子资金”的支持力度;在创业起步阶段,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政策扶持;在创业发展阶段,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加大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力度。特别是一些高端创业项目,要利用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力量解决资金问题,使创业资金利用走上市场化的良性道路,形成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市场引入风投资金、政策扶持小额融资、对上争取支持资金的多渠道创业资金投入机制。(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科技局、农办、劳动保障局)

  (二十四)实行开业补贴。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政策上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以及大学生初次创业的,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市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农办、残联、工商局)

  (二十五)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二十六)实行创业见习(实训)补贴。建立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按照企业和青年双方自愿的原则,组织青年进入企业进行实践活动。对进入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的见习青年和带教人员实行补贴,见习学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享受补贴,并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对见习基地认真履行带教任务的,按带教见习学员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团市委、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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