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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落实各项创业园和科技类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等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事项按备案类减免税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按报批类减免税办理)。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经省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并认定后,持相关证明文件,其从事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三)鼓励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五、扩大信贷规模,拓宽担保渠道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适时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并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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