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初创成本
(四)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对国家重点项目可实行预备期登记。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对大学生、妇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创业,要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除一人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五)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园)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经认定也可适当予以租金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及缴纳社保情况,在创业引导性资金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责任部门:各创业孵化基地(园)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农办)
三、拓宽创业空间,扶持孵化基地
(六)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在符合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老新村改造规划要结合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由社区统一管理,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在符合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责任部门:市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
(七)放宽创业场所要求。创业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在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可凭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明)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工商局、房管局)
(八)拓宽农民创业经营场所和范围。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等活动,要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但不得将房屋翻建、扩建和违法搭建。加快培育农产品经纪人,扩大农民创业渠道。(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工商局、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