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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考核结果与经营权挂钩

  (一)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获得新一轮经营权。

  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倡导的“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收回,根据对经营期内安全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新一轮期限经营权”的原则,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原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考核合格,并符合新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要求,经申请,均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获得后续一轮经营权。但其所属单车未考核合格的,应当扣除其相应经营权指标。

  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经营者在申请新一轮经营权时,应当提前60天,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期内服务质量考核的结果,确定是否批准其申请;申请报告和批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示。

  (二)建立公正合理退出机制。

  1.单车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其经营权指标到期由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经营者。

  2.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所属车辆经营权到期由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经营者。

  3.因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到期后被收回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将继续通过定额有偿出让结合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新的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不得参加重新确定经营权主体的招投标活动。

  4.单车、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还将根据《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按年审不合格处理,经整改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

  (三)根据本实施意见形成的考核数据或其他与之相应的考核数据,将成为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关系到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交通部门应当全面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定期公示考核结果;指导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协调沟通和政府纽带功能,增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城市公共客运乘客委员会在公共交通决策、服务质量监督和公共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共同推动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公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违反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处罚,配合交通部门办理好车辆、人员退出的相关手续,维护行业和社会的稳定。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收费行为的检查,及时制止经营者乱收费行为并予以相应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交通部门负责退运车辆计价器的拆除、收缴和封存。工商和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退出经营者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收缴车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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