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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十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土地及其房产经评估后资产进入转制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五、人才政策

  (二十七)加快海内外中、高端文化产业人才引进,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可享受苏州市《关于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意见》中在户口、住房、扶持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团队以自由专利、专业技术、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创办文化企业的,可给予创业资助。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优秀文化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十八)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文化人才教育培训网络体系,引导、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或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和中、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面向文化单位、团体、个人,大力开展学历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吸引一批跨国公司、国内外著名培训组织来苏建立文化培训机构,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办文化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文化企业职工业务水平。

  (二十九)定期选派人员赴国内外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培训,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资助和派员单位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六、奖励政策

  (三十)获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获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三十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给予一次性20~50万元的奖励;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予以人民币5~10万元奖励。

  (三十二)被列为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最多可达30万元的奖励。

  (三十三)为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按企业上交的税收的2‰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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