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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十七)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的授信额度。

  (十八)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十九)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要求,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参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投入;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文化企业开展业务。通过建立文化产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文化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二十)我市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信用平台贷款项目计划之中,并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报建、用地手续、配套建设、施工许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权益。

  (二十一)继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具体政策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执行。

  四、土地政策

  (二十二)全市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地在制定和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要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及列入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倾斜。

  (二十三)积极支持老城区利用国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出租兴办文化创意产业。经有权部门审核同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在不变更房屋主体结构和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建设最多为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服务设施,新建的建筑面积最多为1000平方米。

  (二十四)被列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项目,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

  (二十五)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的,其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认定,可以继续使用,如需变更出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有偿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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