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苏州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苏州市级财政从今年起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09年先安排1500万元,2010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各市、区也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扶持各地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二)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创意设计业、文化旅游业、出版发行业、新闻传媒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业、会展广告业、印刷复制业、工艺美术业、演艺娱乐业、影视制作业十大行业的优势文化产业项目、产品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
(三)对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对文化企业贷款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予以二年不高于一年期国家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四)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前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二、税收政策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