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的通知
(亳政办〔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境内公路及河道两侧违法建筑、私搭乱建现象十分严重,不仅严重影响交通和行洪安全,而且不利于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为确保我市公路和河道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和占用河道进行违法建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路肩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农村公路不少于10米,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进出口路段10千米之内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路肩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少于50米。在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建设,尽量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公路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并加强执法管理。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由交通部门修建)及其两侧建筑控制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管理。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齐各种审批手续实施动工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和标准进行施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保证公路边沟畅通,并保持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审批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共同派员对放、验线工作实施现场监督。对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法建设,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和控管,完善“巡控机制”,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凡未按规定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新建设施,均属违法建筑,应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及损失由违法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