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九)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十)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十一)非法建厂、非法取土、污染环境、工艺落后、存在非法用工及安全隐患或在各城镇规划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窑厂,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砖瓦窑厂。
三、专项整顿治理的重点
(一)整顿的重点。
1. 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2. 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
3. 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矿山;
4.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
5. 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6. 证照不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损害群众利益、浪费土地资源、不按项目审批或核准内容生产经营的砖瓦窑厂。
(二)关闭的重点。
1. 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或砖瓦窑厂;
2. 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
3.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 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 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 侵占耕地、非法取土、污染环境、工艺落后、存在非法用工及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粘土砖瓦企业。
四、专项整顿治理的时间安排
(一)2009年9月-2009年10月30日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包括砖瓦窑厂)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将排查结果书面报送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2009年11月1日-30日,市经委会同市安监、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进行抽查核对,并对各县区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确定重点整顿和关闭对象。
(三)2009年底前,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规定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0年底前,根据皖政办〔2008〕18号文件规定确定为技改扩能的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