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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利率。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三)发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各农村信用社要采取“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简化林农贷款手续,推广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有效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四)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集等信息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
  (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作用。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拓宽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解决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问题,增强信贷资金支持林业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督促参股的担保公司遵循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至10 倍。鼓励有关单位积极申报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对符合省级以上申报条件的,积极主动协助申报省级以上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积极争取省财政对金融机构新增林业小企业、林业农户贷款鼓励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二)加强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林权证真实、合法、有效。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协助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登记、流转变现体系,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抵押物登记、签发他项权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收储、抵押林权的处置变现等良好的服务平台。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三)积极探索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要求,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导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参与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充分发挥森林保险在促进林业生产和防范林业贷款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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