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度。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要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卫生部门备案;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卫生和安全监管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自救职责。
(五)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人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和保健。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劳务用工关系不明确的劳务工、农民工等非固定用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
(六)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快速报告和职业卫生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须立即将事故信息报告其所在地的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的同时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卫生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外,须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并协调事故救援等有关事项。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检测和监督检查等信息。
五、突出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安监综〔2009〕96号)和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亳州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亳安监〔2009〕68号)要求,认真开展作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把纺织、建材、化工、冶金、机械、非煤矿山、木制品生产、油漆使用等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作为检查重点,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职业病危害案件和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加强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落实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合力,有效控制职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