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完善用工制度。
(五)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在企业名称预约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卫生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和安监部门备案材料。正式注册登记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卫生部门依法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及安监部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备案材料。
(六)工会负责组织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健全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足额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安监部门要督促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技术体系和防治体系的建设,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各县、区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为监管部门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作业场所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服务水平。
四、严格落实制度,加强部门配合
(一)认真落实项目审批和证照颁发制度。发展改革、工商管理、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和核发相关证照时,要依据
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共同把好审批关。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法向卫生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工商管理等部门,并在安监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要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经卫生部门审查通过并在安监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卫生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要把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报送安监部门备案,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同级工会。
(三)严格实施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工矿商贸作业场所,凡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须依法向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申请,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颁发或不颁发许可证决定,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卫生、工商管理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