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亳政办〔200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21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职业卫生状况逐步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摸排,切实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按照市安监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亳安监〔2009〕43号)和《关于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摸底的补充通知》(亳安监〔2009〕64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摸排本辖区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底数,登记建档,建立台账。在此基础上,按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安监部门要做好审查、备案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企业数据库,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申报的企业和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严格按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明确分工,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督促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经营单位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参与职业危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卫生部门要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诊断和救治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监管,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审批前,建设单位要提交卫生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和安监部门备案材料。